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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車船稅管理規程(試行)》公告,對稅款征收、減免稅退稅管理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其中特別指出純電動汽車已征車船稅款需退回。據悉,此規定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統計數據顯示,截至8月,北京全市純電動汽車總數已經突破兩萬輛。為鼓勵純電動車的使用,多部門給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此次國稅總局發布的《規程》進一步指出,稅務機關、保險機構、代征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稅政策,對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應當積較獲取車輛的相關信息予以判斷,對其征收了車船稅的應當及時予以退稅。
此外,《規程》還規定,因質量原因,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已完稅車輛被盜搶、報廢、滅失而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納稅人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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